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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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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科教发展集团下设的专业性、学术性、群众性团体组织。依据《中国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会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面向全国各地中小学校、基础教育工作者、广大中小学生以及从事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的研究机构开展基础教育科学等方面的专业学术活动。
    第三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本会在全国各地,团结、组织并依靠中小学校和基础教育工作者、教研人员,开展基础教育科学的研究、协作和交流等学术活动,促进中国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为祖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中小学基础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重视现代基础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组织教育教学创新的实践活动。
    第六条  依靠会员组织并实施中小学基础教育科学的科研和教研、学术研讨和教学实践等多方面的群众性活动。
    第七条  开拓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机构组织的协作交流,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性活动,介绍和推广本会会员在基础教育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经验。
    第八条  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教学、科研与学术研究以及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承办中国科教发展集团委托的其它工作或活动。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适当时机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听取秋秘书处的工作汇报,审议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凡有意愿加入本会,填一张会员登记表,报本会秘书处务案,交本人照片三张,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协助会员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在编辑、出版、交流、成果推介、出国、论文评选等方面给予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依据中国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本着“自愿、稳妥、均衡”的原则,在各地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单位。
    1、关心中国中小学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社会各类法人机构(单位)可自愿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2、各地中小学校可以自愿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单位应拥护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团体会员单位需推荐一名代表人加入本会,按照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行使或履行本会团体会员的权利或义务。
    (四)成为团体会员的程序:自愿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单位,出具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正式函件,寄送本会。本会根据客观情况(如:地域分布、相关性、代表性等)以正式函件回复并确认是否接纳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由其推荐的代表在本会行使。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自主权。
    2、获得本会提供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团体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授权其推荐的代表在本会表达,团体会员单位应支持和协助其推荐的代表履行本会团体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对本会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予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坏本会声誉的会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对因拖欠会费而自动退会但仍以本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的团体会员,根据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本会有权利在本会的刊物等信息媒体上公告其事实。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应拥护国家的教育方针,身体健康,从事中小学基础教育工作或热心中小学基础教育科学发展事业。
    1、各地中小学校中,从事和关心基础教育科学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教育工作者、科技或教研人员,均可在承认本会章程和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本会特别邀请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以及教育技术领域有社会影响力、学术影响力和有一定的代表性的中小学校长、专家、学者、企业家,在承认本会章程和自愿的基础上,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二) 个人会员的发展程序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需由一名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代表推荐并介绍,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审批。本会以函件或网络公示方式,以示证明其会员身份。
1、填写《中国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中国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本会颁发《中国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会会员证/理事证》。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自主权。
    2、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研究、培训、观摩和考察等活动的自主权和优先权。
    3、在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中发表其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被邀请参加本会在香港不定期举办的教育学术交流大会;
    6、本会协助会员到香港、台湾、泰国进行交流考察,协助会员在香港办理研究院所、艺术中心、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根据本会的工作重点,提供和推荐各地基础教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信息和实践经验,协助本会推广本会推荐的各类研究成果。
    4、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八条  本会会费来源: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国内外热心中小学基础教育科学发展事业、热心中小学基础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或赞助。
    团体会员会费:教育教学单位的团体会员,每年会费为五百元。其他单位团体会员,每年会费为一千元。对本会有积极贡献的团体会员可适当优惠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为一百元。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任期均为三年,会费一次交清。本会会员可以通过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